办事指南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一、受理范围
1.具备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a)死亡的;
b)提出注销申请的;
c)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d)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e)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
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f)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
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g)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h)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
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
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i)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
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j)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设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五十二、第六十七、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公安局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3)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4)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5)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6)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7)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8)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1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1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1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14)死亡的。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身份证明
无。
1
1
纸质
驾驶证
无。
1
0
纸质
身体条件证明
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方需提供。
1
0
纸质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无。
1
0
纸质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无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受理时限从窗口工作人员录入受理系统之日起起到提交申请件到审批科室止,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审核完毕后,一日内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受理后当天办结,发放《注销通知书》给申请人。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交警大队车管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机动车驾驶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车管所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窗口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窗口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普宁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广达北路跟金池路交界处)
-
工作日:8:30—11:30
14:30—17:30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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