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服务指南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申请初学受理: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

申请增驾受理: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

学驾退办:已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未通过所有科目考试的,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一项超过五次仍不合格的或本人提出退办学驾申请的;

学驾信息修改:已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修改联系方式的;

补学习驾驶证明:已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学习驾驶证明遗失的人员;

预约(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科目一考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科目二考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预约、考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境外驾驶证申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军警换证: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四、受理机关

申请初学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申请增驾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学驾退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学驾信息修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补学习驾驶证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通过考试的科目一考点办理);

预约(取消)科目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预约(取消)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科目一考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科目二考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预约、考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境外驾驶证申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军警换证: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五、决定机关

申请初学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申请增驾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学驾退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学驾信息修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补学习驾驶证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预约(取消)科目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预约(取消)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科目一考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科目二考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预约、考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境外驾驶证申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军警换证: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六、数量限制

申请初学受理、申请增驾受理:不得重复申请;

学驾退办:不得重复申请;

学驾信息修改:无数量限制;

补学习驾驶证明:无数量限制;

预约(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各不得超过五次。互联网(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每个科目各不得超过三次;

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预约、考试: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预约考试次数没有限制。

境外驾驶证申领:不得重复申请;

军警换证:不得重复申请。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初学受理: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增驾受理: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预约(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1、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2、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3、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4、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5、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

(五)科目一考试:

申请人申请驾驶证业务经审核受理后,方可预约科目一考试。

(六)科目二考试:

1、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考试。

2、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七)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1、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三考试。

2、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预约、考试:

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九)境外驾驶证申领: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军警换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八、禁止性条件

(一)申请初学受理: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增驾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初学受理: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原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二)申请增驾受理: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明原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驾退办: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四)学驾信息修改: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补学习驾驶证明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预约(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1、预约(取消)科目一:

(1)军转(过期)、境外(过期)、系统注销、预约科目一考试,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明。

(2)军转(申请AB类驾驶证)、境外(申请AB类驾驶证)预约科目一考试,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明。

(3)不符合互联网预约条件(未经驾校培训等情形),需预约(取消)科目一的,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明。

(4)取消科目一考试预约,需申请人本人提前1个工作日(不含当日)携带身份证明。

2、预约(取消)科目二、科目三:

(1)军转、满分、注销的预约科目二、科三考试,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和学习驾驶证明。

(2)满分预约科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需申请人携带身份证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

(3)不符合互联网预约条件(未经驾校培训等情形),需预约(取消)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明。

(4)取消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预约,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明。

3、科目三安全文明理论预约: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属于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3、《身体条件证明》;

4、各科目考试成绩单;

5、一寸白底彩照1张。

6、属于增加准驾车型的还需提交原驾驶证。

(七)科目一考试:

1、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

2、考试费缴纳凭证原件。

(八)科目二考试:

1、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

2、考试费缴纳凭证原件。

(九)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1、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

2、考试费缴纳凭证原件。

(十)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预约、考试: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属于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各科目考试成绩单原件;

5、一寸白底彩照1张。

6、属于增加准驾车型的还需提交原驾驶证原件。

(十一)境外驾驶证申领: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人属于外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申报凭证或者外国人住宿登记证明,以及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5、申请人为内地居民的,须审核出入境记录,确认在境外的时间、地点与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情况相符(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需要参加科一、科二、科三考试);

6、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1寸彩色正面相片二张。

(十二)军警换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效驾驶证原件,属于现役军人的,还应提供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复印件;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1寸彩色正面相片六张(免试的需三张)。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

预约(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符合互联网预约(取消)条件的,网上申请;不符合互联网预约(取消)条件的,现场申请。

其它所有项目:现场申请。

联系-。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初学受理:

体检——驾校预录入——窗口受理审核——系统核查——办结。

(二)申请增驾受理:

体检——驾校预录入——窗口受理审核——系统核查——办结。

(三)学驾退办:

窗口受理——系统核查——退办单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办结。

(四)学驾信息修改:

窗口受理——系统核查——信息修改——办结。

(五)补学习驾驶证明:

窗口受理——系统核查——打印学习驾驶证明——办结。

(六)预约(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预约(取消)考试——短信通知约考(取消)是否成功。

考试预约结果公布后,需(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

窗口受理审核——系统核查——办结。

(七)科目一考试:

科目一候考大厅等候——身份验证——考试——窗口打印成绩单。

(八)科目二考试:

科目二候考大厅等候——身份验证——考试——窗口打印成绩单。

(九)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科目三候考大厅等候——身份验证——考试——窗口打印成绩单。

(十)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预约、考试:

窗口预约——参加考试——缴费制证——接受教育并宣誓——发证办结。

(十一)境外驾驶证申领:

打印表格——体检——窗口受理审核——系统核查——办结。

(十二)军警换证:

体检——车管所法制部门审核——填写申请表、业务受理、缴费、制证、领证。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初学受理:现场办理;

申请增驾受理:现场办理;

学驾退办:现场办理;

补学习驾驶证明:现场办理;

学习驾驶证明:现场办理;

预约(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符合互联网预约(取消)条件的,网上办理;不符合互联网预约(取消)条件的,现场办理;

科目一考试:参加考试;

科目二考试:参加考试;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参加考试;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预约、考试:现场办理预约、参加考试;

境外驾驶证申领:现场办理、参加考试;

军警换证:现场办理、参加考试(符合条件、直接发证)。

十三、办结时限

申请初学受理:当场办结;

申请增驾受理:当场办结;

互联网办理预约(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预约结果提前5-7日公布;现场办理(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当场办结;

科目一考试:当日办结;

科目二考试:当日办结;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当日办结;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预约:当场办结;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当日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浙价费()73号;浙价费()15号;

收费项目:汽车驾驶员考试费元/人次(含科目一、二、三);其中科目一考试费80元/人次,科目二考试费元/人次,科目三元/人次;补考费80元/类,次;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十五、办理结果

(一)申请初学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驾管业务退办一次性告知书》;

(二)申请增驾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驾管业务退办一次性告知书》;

(三)学驾退办:

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业务退办单》;

(四)学驾信息修改:

符合申请条件的,修改申请人学驾信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驾管业务退办一次性告知书》;

(五)补学习驾驶证明:

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学习驾驶证明》;

(六)互联网预约(取消)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互联网办理是否预约(取消)成功由系统发送短信提醒;现场办理预约(取消)成功后

,出具《考试预约凭证》。

(七)科目一考试:

考试结束后当场打印科目一考试成绩单,并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八)科目二考试:

考试结束后当场打印科目二考试成绩单;

(九)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结束后当场打印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

(十)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预约、考试:

考试结束后当场打印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成绩单。所有科目通过后,参加安全教育宣誓后,1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境外驾驶证申领:

受理申请,安排预约考试;通过相应科目考试后,1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军警换证:

受理申请,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1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六、结果送达

互联网办理:预约(取消)成功后短信提醒;

现场办理:预约成功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考试预约凭证》。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

网上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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