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号令政策解读之注销驾驶证及特定条件



今天我们为大家解读一条公安部号令中的和各位有密切关系的内容,如下:

原文: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提出注销申请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解读详见下面蓝框内容)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解读详见下面红框内容)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解读详见下面绿框内容)

解读:      

注销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其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在车管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受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即可恢复驾驶资格。但注销超过二年的,则不能恢复,只能重新申领,考试科目一、二、三获取新的驾驶证。

    

如果是第八项内容规定的情形,现在是因以前年满60周岁,并且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体检表)而被注销驾驶证的这部分驾驶人,其驾驶证还在有效期内或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一年的,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车管所将恢复其驾驶资格。不考试不学习,费用也只有工本费。请大家不要被其他别有用心的蒙蔽而上当。

      

注销驾驶证在恢复前,必须将前面的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等处理了,并在银行将罚款缴纳后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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