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案最高法保全申请有错误的判断标准
郑华国 http://pf.39.net/bdfyy/bdflx/140610/4402684.html
?案例索引:管前根与沈水凤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以及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不应当苛责于当事人达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严格。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判断标准,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一般情况下,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时,应当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是判断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一项重要标准,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和紧迫性,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管前根,男,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水凤,女,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再审申请人管前根因与被申请人沈水凤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管前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管前根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沈水凤负担。事实与理由:沈水凤在前诉中存在错误查封行为,有主观过错,且该行为给管前根造成了巨大损失,沈水凤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沈水凤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依过错责任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1.前诉第一个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苏州市平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江新城公司)40%的股权份额,第二个诉讼请求是要求管前根向平江新城公司补足出资,而沈水凤却因此申请查封平江新城公司的%股权、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属于“申请人对于保全财产价值有合理的预见能力,但保全财产价值依然明显大于请求”,滥用诉权,故存在重大过错。2.从申请保全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来看,管前根与沈水凤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书》不涉及管前根的出资问题,且原股东也已完成出资义务,无需补足出资。沈水凤据此申请超额查封的行为存在过错。3.从沈水凤申请保全的内容和方式以及管前根申请解除保全和法院释明的情况看,沈水凤存在主观过错。年4月8日,管前根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解除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五家担保公司出具的解除查封的担保。后来,苏州中院召集沈水凤一方谈话,就管前根申请解除保全事宜进行询问,沈水凤表示不同意解除查封。在整个诉讼期间,平江新城公司、案外人均提出查封异议,但沈水凤仍坚持查封平江新城公司%股权,存在主观过错。二、过错责任不成立的情况下,沈水凤应依公平责任分担损失。如果不能认定沈水凤申请保全错误,应基于公平责任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判令保全申请人沈水凤分担损失。管前根在《股权投资协议书》的履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者违约行为,沈水凤却主动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且沈水凤不同意解封的理由并非合理理由,故管前根遭受的损失应由沈水凤全额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沈水凤在()苏中商初字第号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赔偿管前根的损失;2.沈水凤是否应当根据公平责任分摊管前根的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以及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不应当苛责于当事人达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严格。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判断标准,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一般情况下,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时,应当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是判断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一项重要标准,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和紧迫性,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在人民法院依沈水凤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管前根与沈水凤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经磋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目标公司平江新城公司的股权继续登记在原股东名下暂不过户,由法院查封。沈水凤依据该《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冻结平江新城公司%股权,系按照该《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目标公司新老股东之间的相关安排。故综合案件事实看,难以认定沈水凤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平江新城公司%股权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是平衡利益、分配损害的规则,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否则会导致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发挥应有的预防损害之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本案中,沈水凤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系基于其诉讼请求以及各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既不具有客观不法性,也不属于应当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另外,管前根主张沈水凤对其提起诉讼导致其名誉权损失请求给予赔偿。该主张与本案因沈水凤申请财产保全造成其财产损失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管前根该项主张不予评判。
综上,管前根的再审请求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管前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延忱
审判员 黄 鹏
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汤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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